10.3969/j.issn.1671-7155.2011.01.012
论被问责去职官员的范围——规范被问责去职官员复出的逻辑起点
探讨被问责去职官员的范围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需要,是协调规范与现实、应然与实然的需要,是规范被问责去职官员复出的必然要求.在探讨被问责去职官员范围时,应以问责事项为基础,兼顾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方式与责任性质.被问责去职官员的范围应包括各级党委(包括纪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既包括上述机关的领导成员,也包括上述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问责主体、问责事项、问责方式、责任性质
D922.11(中国法律)
2011-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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