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
编者按:湖北省是畜牧大省,畜牧产值连续3年超过千亿元大关,在大农业中“三分天下有其一”,畜牧业已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近几年。湖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畜牧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畜牧养殖发展的激励政策,湖北省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发展迅猛。但是从总体上看,全省畜牧业存在着动物防疫基础设施薄弱.动物饲养卫生条件差.养殖主体防疫意识不强等问题,潜在着动物疫病尤其是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流行的风险,制约着湖北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2004年以来,湖北省相继发生过高致病性禽流感、猪链球菌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情.对湖北省畜牧业稳定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处理疫情的实践证明.具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是有序、有力、有效扑灭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重要保障。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疫情预警、疫情认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执业兽医管理、动物防疫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针对上述调整,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及时修订出台了《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加强动物防疫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本刊全文刊登如下。
动物防疫条例、湖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病、重大动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全国人大常委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S851.341(动物医学(兽医学))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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