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273X.2001.03.007
生猪屠宰检疫实行“一家管”难于实施的原因浅析
@@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工作,我省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11月27日颁布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第21条明确规定:“屠宰检疫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屠宰后的生猪等动物产品,须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由其出具检疫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场(厂、点)。”经过一年多的贯彻实施,我省县以下14 895家屠宰厂(户、点)已全部实现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检疫;县、市及以上城市147家肉联厂、屠宰厂,也有142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检疫,仅有5家还在坚持“自检”。对这5家坚持“自检”的“两厂”,当地政府和有关执法部门也曾上门宣传《实施办法》,提出取消“自检”的要求,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奏效。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应有以下3点。
1 对国家有关规定的认识不一
据了解,国务院在1996年曾发布过《关于生猪屠宰检疫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40号),明确生猪屠宰检疫管理中的检疫权由农牧部门统一行使,考虑了国内贸易部提出的肉联厂有“肉品质量检验机构”,加以改进可以自行屠宰检疫的意见。文件规定:“生猪检疫是政府行为,生猪屠宰检疫是生猪检疫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农牧部门主管生猪检疫工作的机构监督管理……考虑到历史及现实情况对农业部、国内贸易部协商确定范围内的屠宰厂、立畜牧局,列入政府机关序列。在此基础上,将畜牧生产、加工、流通等方面的行政管辖权划归畜牧部门。与之相对应,同级大型畜禽肉类加工厂、食品公司、饲料加工企业成建制地划归畜牧局管理;将乡镇畜牧兽医站分设为畜牧工作站和兽医技术服务公司。畜牧站为事业单位,服务公司为企业,均由县级畜牧局主管。乡镇畜牧站主要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规划与调研、畜禽品种改良、新技术推广、疫病预防等工作,其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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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251(食品工业)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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