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477.2024.05.012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权的本质与革新
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重要途径,执法检查在检查的法律数量、检查重点的分布、覆盖的地域范围等实效方面仍有改善空间.有别于普遍的感性认识,结合国家立法的权威分类、权力起源、国家立法权与人大监督权的应然界分来看,执法检查是国家立法权为自我实现而向执法层面延伸的派生权力,而非源自基本国家权力并能实质纠偏执法权的典型人大监督权.应以澄清权力定位为前提整全其制度建构,通过调整委托地方自查制度消解合法性争议;参照地方立法经验组建平行于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委员会,健全执法机关自行整改的信息反馈与处理制度,提升执法不严的处理效率;改进执法检查工作机制,明确不同任期的检查重点与系统性安排,发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的辅助作用,未曾检查的基本法律应逐步纳入检查计划从而整体辐射法律体系.
执法检查、实效、人大监督权、监督法
D921(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CFX060
2024-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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