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477.2023.09.013
论刑法中的减轻处罚与司法适用限度
刑法中的减轻处罚,既包括"可以型",也包含"应当型".然而,如何解释与适用减轻处罚的幅度,尽管刑法有明文规定,但在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存在极大分歧与争议,带来司法适用中的个案不公平.对于刑法作出的只能在法定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即只降低一格)判处刑罚的规定,不能机械地、形式化地理解与适用.刑法规范的解释必须作类型化分析,并受体系解释与当然解释的逻辑制约.当刑法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时,减轻处罚原则上只降低一格;当刑法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或者"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免予刑事处罚""免除处罚"时,对于减轻处罚的司法适用,就不应当受"只降低一格"的限制;刑法有关酌定减轻处罚的规定,也不应当受"只降低一格"的约束,最低减轻处罚的幅度完全可以降至罚金刑的适用,即使刑法分则中并没有此刑种的规定.刑法分则的罪刑配置,原则上是针对单个人单独实施某一行为且达至既遂状态而设置的.因此,降低一格判处刑罚的减轻处罚,只针对作为实行犯、实行犯的主犯或者教唆犯的主犯而言,且原则上只具有一个减轻处罚情节时适用.对于从犯、胁从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应当适用、也不需要适用"只降低一格"的规定.
减轻处罚、免除处罚、当然解释、体系解释、法定刑幅度
D924(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BFX175
2023-10-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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