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477.2023.08.015
我国数据要素交易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数据要素交易市场的构建离不开交易主体、交易客体以及调整交易行为的制度规范,包括定价机制、履约机制和责任承担机制等.数据要素交易主体通常包括数据提供方、数据需求方和数据交易平台.作为交易客体的数据要素应具备价值性、集合性、稀缺性特征,政府数据、有害数据和涉及他人权利的数据原则上不应进行交易.数据要素交易的定价机制主要包括交易当事人协商定价、第三方机构评估定价、行业自律机构指导定价和政府主管部门建议定价.在数据要素交易的履约过程中,数据提供方应当按照约定交付数据要素商品或提供数据要素服务,而数据需求方则应当依约支付价款.数据提供方在违反质量瑕疵担保义务、违反禁止"一数多卖"约定、违反持续稳定交付数据义务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当所交易的数据要素商品或服务侵害第三人权益并造成损害时,数据提供者需要证明其在生产和交易数据要素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数据要素、数据交易、市场定价、履行机制、责任承担
D913(法学各部门)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JZD026
2023-09-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39-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