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477.2023.04.015
"深度伪造"滥用行为的刑法规制
"深度伪造"的滥用会侵害公民权利、社会秩序甚至国家安全等多种法益,因此有必要借助刑法手段予以有力抗制.然而,我国现有刑法评价体系尚无法有力应对并呈现刑事扩张化风险.对此,可在司法解释层面引入预防主义,通过比例原则明确"深度伪造"滥用行为的需罚性判断,并借助宪法的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限缩刑事规制范围.结合以法益关联性对虚假信息作类型化分析、摒弃唯数量论、限缩主观要件范围的基本教义,在规范层面明确刑法干预"深度伪造"技术的合理限度.通过建构个人信息阶梯型保护体系、企业合规体系填补刑法的空白区,实现技术发展与社会秩序维护等基本价值诉求间的动态平衡.
深度伪造、生物识别信息、预防性刑法、比例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
D914(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ZD209
2023-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27-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