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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8477.2022.08.016

《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同意的规则建构

引用
个人信息同时具有与个人人格相勾连的独立价值和社会属性,处理个人信息既需要尊重个人对个人信息的控制,也不能妨碍个人信息公共价值的实现.为实现两种价值的平衡,《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以同意为原则,以无须同意为例外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体系,并将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系列权利囊括其中,构成了相对完善的个人信息法律保障机制.但在具体规则建构时,由于个人信息保护兼具私法属性和公法属性,《个人信息保护法》受民法理论影响较多,因此,同意规则在私法领域相对完善,在公法领域则有所不足.这些缺陷,有赖于嗣后法律解释和后续立法的完善.

个人信息保护、同意、"告知—同意"规则、个人信息权、信息自决权

D923;D922.16(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8YJC820032

2022-10-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29-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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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8477

42-1112/C

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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