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算不能时债权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 ——以《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为研究对象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3-8477.2021.06.015

论清算不能时债权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 ——以《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为研究对象

引用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的债权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应当适用《民法典》及相应司法解释.此类侵害债权的行为不具有持续性,也不存在累加或者扩大的损害后果发生.不能清算不是诉讼时效的起算标志,而是该项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清算纪要》第29条仅仅是程序性告知救济途径,未赋予债权人新的救济权利.时效如果从强制清算不能的终结裁定出具之日起算,其效果无异于在该项请求权中排除了时效适用.《公司法解释(二)》颁布之前的不履行清算义务及造成债权损害的情形,因之前无须赔偿,应当从该解释颁布之日起计算时效.《公司法解释(二)》颁布之后,则应适用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侵害债权"的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

诉讼时效、清算义务、清算不能、清算连带赔偿责任

D922.291.91(中国法律)

2021-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21-128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湖北社会科学

1003-8477

42-1112/C

2021,(6)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