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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8477.2020.11.017

论个人破产制度中自由财产处分"自由"的限制

引用
我国个人破产法是否应当允许债务人以自由财产任意清偿破产债权是完善自由财产制度所必须明确的微观规则.日本法上关于是否可以以自由财产任意清偿破产债权问题存在着"世纪之争",理论学说大致可以分为"完全肯定说""部分肯定说""个别清偿否定说"和"完全否定说".在数十年的争鸣之后,日本法院在司法实务中最终肯定了"完全肯定说".然而"完全肯定说"以债务人"自愿"为前提的要求在实务中极易遭到债权人的滥用,使得自由财产制度无法真正达到保护债务人及其被扶养人的目的.因此,出于维护自由财产制度设立宗旨的目的,我国未来个人破产法应当对自由财产的处分"自由"作出适当的限制,即原则上不允许债务人以自由财产任意清偿破产债权人的债权,但对于与自由财产制度目标一致的清偿行为,法院应当作为例外予以许可.

个人破产、自由财产、破产债权、任意清偿

DF411.92(经济法、财政法)

2021-0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28-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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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社会科学

1003-8477

42-1112/C

2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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