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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8477.2020.04.018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的立法表达

引用
为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2017年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革新了不少不适应合作社实践发展需要的规定,但客观地说,该法仍缺少合作社社会责任的相关规定.合作社经济与社会属性兼具的特质提供了合作社应承担社会责任的正当性基础.立法中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会责任具有合理性、必要性、现实性和可行性,立法技术上应采取一般性条款与具体性条款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在倡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为不同阶段合作社具体的细则性社会责任留有空间,采用列举式条文为合作社现阶段应承担的主要社会责任内容提供参考与指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阶段决定了应注重发挥一般性社会责任条款的鼓励或劝导功能,而非具体性社会责任条款的强规制功能.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基本原则、一般性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

D922.4(中国法律)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我国合作社社会责任立法的特殊性研究"17SFB2035

2020-08-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3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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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社会科学

1003-8477

42-1112/C

2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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