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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8477.2020.02.018

论重塑经济法权利体系对营商环境改善的影响 ——以资本财产权为视角

引用
从财产法的视角,可以将经济法视作系统规范资本类财产整体有效运行的新型财产法.在资本类财产为主导的市场经济环境下,经济法已成为缔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基本法.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当前主流经济法理论在经济法权利体系的构建上存在一些不足,集中表现为在经济法权利体系的内容配置中,将政府置于主导地位,企业和企业家处于从属地位,这给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行政权力带来了便利和诱惑,阻碍了企业家精神的发挥,有碍良好营商环境缔造.需要在遵循资本类财产运行规律、尊重企业家精神和财产权构建的一般要求基础上,将经济法权利体系重塑为"资本财产权——市场准入权、自主经营权、公平竞争权、剩余索取权",将企业和企业家的权利置于经济法权利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将政府置于协助和从属地位,从而让企业和企业家真正成为经济生活舞台的主角,同时倒逼服务型政府的建立,进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我国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经济法权利体系、资本财产权、营商环境

D922.29(中国法律)

安徽师范大学校博士启动基金项目重点"资本财产权时代市场主体权利实现机制研究"2016XJJ102

2020-05-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1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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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8477

42-1112/C

2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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