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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8477.2019.06.017

网约车情境下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适用

引用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于网约车情境下的法律适用应当区分不同的场合和险种.家庭自用车注册为快车或专车的情形,一般应适用通知义务;注册为顺风车的情形,一般不适用通知义务;接受代驾服务的情形,绝对不适用通知义务.但前两种情形,可分别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举证推翻.除一般商业险外,交强险也应适用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网约车情境下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适用须满足三项前提条件:保险合同中约定了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条款;被保险人未向保险人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未因保险人明知或应知危险增加,或保险人事先声明不必履行而免除.因一般商业险和交强险的政策目标与价值取向存在差异,对二者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宜采有所区别的双轨制设计.

网约车、保险、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对价平衡原则

D922.284(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保险法约定行为义务制度构造论"18FFX016

2019-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107-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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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社会科学

1003-8477

42-1112/C

20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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