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477.2019.03.022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相关认定问题研究
《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对"被诉行政机关"、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人数、"应当出庭"、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人选、"相应的工作人员"等问题缺乏明确规定,不便实践操作.据相关法律规定,"被诉行政机关"应认定为实施了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人数可规定为1名.条文中的"应当出庭",应据案件情形,或认定为强制性规定,或视为倡导性规定.认定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正当理由,除了认可不可抗力的因素外,还应顾及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委托的人选,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是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认定"相应的工作人员",既要从身份上考量,也要从工作的相关性上考量.
被诉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法
D925.3(中国法律)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资助项目教技函2013[26];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当事人选择行政纠纷解决途径的影响因素之实证研究"18BFX043
2019-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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