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如何适用"法理"——基于相关裁判文书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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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8477.2018.08.020

最高人民法院如何适用"法理"——基于相关裁判文书的分析

引用
法理在处理疑难案件时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中也有所体现.通过对相关裁判文书进行统计分析后可以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很少回应当事人提出的法理,并且对"法理"一词有着多种界定,其中以学说理论(学理)较为常见,而且这些界定之间存在着矛盾之处.同时,法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中得到详细论述的场合,经常蕴含着创造或者扩展制定法规则的因素.形成以上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法理对于最高人民法院解决疑难案件有援引的必要,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也基于实践经验具备了适用法理的"法感",但却并未做好充分准备.为更好地适用法理,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在总体上谨慎适用法理,在必要时对法理进行详细阐释.加强业务学习、增进与理论界的交流以提高适用法理的能力,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展现法理,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待法理的应有态度.

法理、最高人民法院、法感、学说理论(学理)、疑难案件

D926.2(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践经验与发展完善研究"18BFX056

2018-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5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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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8477

42-1112/C

20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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