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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8477.2018.07.023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功能认知与效用选择 ——从我国商标权领域的司法判赔实践说起

引用
虽然2014年的新《商标法》对惩罚性赔偿业已作出规定,但其适用效果并不理想.围绕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关系等问题,学界的争论依旧较为突出.就功能而言,惩罚性赔偿在本质上属于一种对侵权行为严重错误性的评价、表达机制,其制度设计应重点围绕如何凸显惩罚性赔偿的"表达性"与"责难性"展开;就效用而言,由于惩罚性赔偿与知识产权领域固有的"界权风险"有内在冲突,为避免惩罚性赔偿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负外部性"问题,应当分别从"侵权故意"和"界权风险"两个维度着手建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区间.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损害赔偿、界权风险、侵权

D923.4(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计算问题的实证研究"16BFX137

2018-10-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14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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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8477

42-1112/C

20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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