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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8477.2016.10.025

国务院在行政与立法关系中的职能定位--以行政保留为理论分析的视角

引用
国务院在国家权力秩序中的定位,关涉行政与立法的关系命题。传统上学界一般仅针对国务院的性质与地位展开研究,将其性质界定为执行机关,将其地位界定为最高行政机关。以性质定位代替职能定位,很容易让人产生误解,且不利于准确地了解和把握国务院在现行宪法架构下的职能定位。只有将其放置在立法与行政的关系当中,才能准确把握它的职能定位。在现行宪法架构下,立法与行政之间并非“完全依附”的关系,而是“分工与协作”的关系。虽然国务院在性质上属于“执行机关”,但在职能上它并非绝对意义上的“执行机关”,而是“执行机关”和享有一定自主法规范制定权限的“行政机关”。在此宪法架构下,可引入行政保留的理论和制度设计,重构我国行政与立法之间的权限配置秩序。

国务院、性质定位、职能定位、法律保留、行政保留

D262.13;D920.0(党的建设)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行政保留比较研究”14BFX031。

2016-10-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5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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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社会科学

1003-8477

42-1112/C

20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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