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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8477.2016.02.023

我国未来《民法总则》决议行为的立法安排

引用
按照学界对民法典编纂步骤的设计和构想,首先应当制定《民法总则》.未来《民法总则》应如何设计决议行为的具体内容,实值慎思.与合同、共同法律行为相较,决议行为在适用领域、行为主体数量、意思形成机制、意思表示方向、约束主体范围、法律规制重心方面特点显著.我国已公布的诸版本民法典草案建议稿、议案中,或对决议行为未做规定,或规定较为简略.当前制定《民法总则》,宜在总则编“法律行为”部分规定决议行为.在制度设计上,应将决议行为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看待,并且《民法总则》应就决议意思形成机制、效力划分、拘束范围、对权益受侵害少数派行为的法律救济等内容也详细规定.

民法总则、决议行为、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体系位置、制度设计

D923.1(中国法律)

2016-06-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48-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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