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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8477.2015.11.030

举证责任倒置:一个迷思概念的省思——以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为中心

引用
"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化与命题的中国化,折射了理论研究的盲从及裁判实践的功利化倾向.我国民事举证证明责任分配承袭且实际沿循了"规范说"原理."举证责任倒置"是一个具有历史合理性,且随实体法配置举证责任的成熟化应逐步隐退的概念.隐退或转化的逻辑在于"倒置—修法—正置",即被"规范说"开放体系吸纳的过程.它并非是"新的"另类特殊规则,实体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对某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只是借由实体法规范将具有减轻或免除责任情形的举证责任"具体化"于该方当事人而已.实则是立法者将客观举证责任的预先配置权集于自身,体现的依然是"规范说"之逻辑.在方法论层面,法官适用举证责任分配法则时,应严格按照位阶的高低适用,适用客观举证责任分配时不享有自由裁量权.

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规范说、司法适用

D925.1;D923.4(中国法律)

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转型社会中的法治思维研究"13BFX010

2016-0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68-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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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社会科学

1003-8477

42-1112/C

2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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