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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8477.2015.08.023

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引用
我国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实施,使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的保护,但由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立法本身存在缺陷,包括先行支付行使条件规定不合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存在竞合、工伤追偿机制不完善、存在基金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导致先行支付制度的落实存在较大的阻碍,甚至出现与该制度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的尴尬局面。建议立法合理规定先行支付的条件,并借鉴国外经验构建起完善的追偿程序和明确追偿中的责任来完善工伤追偿机制,强化政府责任的承担、设立专项支付基金,完善工伤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法律规定,以防范基金安全风险问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缺陷、完善

D922.55(中国法律)

2015-09-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4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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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8477

42-1112/C

2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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