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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8477.2015.07.023

论大数据时代法律实效研究范式之变革

引用
由于实然法与应然法之间存在着天然的鸿沟,故要建立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增强法律的有效性,亟须加强对法律实效的研究。法律实效对研究范式的选择提出了全面、动态、客观有效的需求。但传统的定性、定量研究范式因囿于自身缺陷,均无法完全满足法律实效对研究范式的需求。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将大数据研究范式应用于法律实效研究既在技术上可行,又能弥补传统范式之不足,满足法律实效研究对范式的需求。为实现法律实效研究范式的变革,应遵循以相关性为基础的大数据研究范式的基本理论框架,实现法律实效信息数据化并提升运用法律实效大数据的能力。

法律实效、研究范式、大数据、相关性

D90-059(法的理论(法学))

2014年辽宁省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L14CFX028。

2015-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4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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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社会科学

1003-8477

42-1112/C

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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