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477.2014.04.031
侵犯著作权犯罪之主观要件设置的反思与重构--数字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之有限扩张
在数字网络环境下,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目的呈现多元化趋势,固守“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素已很难实现对著作权的充分有效保护。因此,有必要对侵犯著作权犯罪之主观要件的设置进行反思,进而提出“传统-网络”二分法,即对传统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要保留营利目的要件,但应取消数字网络环境下的目的犯设置,实现数字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有限扩张,以适应网络技术发展背景下著作权刑事立法保护之需。并在扩大犯罪圈的同时,通过完善刑罚体系,以实现刑罚轻缓化。
侵犯著作权犯罪、以营利为目的、数字网络环境、有限扩张
D923.41(中国法律)
2014-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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