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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8477.2013.10.044

保险人说明范围的再思考--兼评《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10条

引用
保险法上对于保险人应明确说明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界限不清,由此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产生诸多争议。从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的肇端与发展历程可知,确定保险人说明范围的实质标准在于保险条款是否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权益有重要影响。利益平衡原则与保单通俗化进程分别从保险产品内外两个方面对保险人说明范围进行限制。目前国内立法及各高院审判意见中针对保险人明确说明范围的规定不一,呈现出严格限定与适当放宽两种趋向。应在把握保险人说明范围的实质标准基础上,结合内外控制要求确定我国保险法上保险人的说明范围。

说明范围、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

DF438.4(经济法、财政法)

上海市优秀青年教师专项科研基金项目“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研究”szf1002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3-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7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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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社会科学

1003-8477

42-1112/C

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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