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477.2013.09.038
个人征信法律规制比较研究——以信息主体同意权为视角
信息主体同意权的制度价值在于平衡隐私保护与信息共享之间的价值冲突.无论是同时赋予信息主体对信息采集和使用的同意权还是仅赋予信息主体对信息采集的同意权,都因其对个人隐私的过度保护而阻碍了信息共享的实现.我国征信立法应摒弃同时赋予信息主体对信息采集和使用的同意权的制度安排,而仅赋予信息主体对信息使用的同意权,并借鉴欧盟的经验,确立信息主体同意权行使的保障机制,实现隐私保护与信息共享之间的合理平衡.
个人征信、个人信用信息、同意权、法律规制
DF49(经济法、财政法)
2013-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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