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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8477.2013.08.038

住改商中“利害关系人”之界定

引用
住改商是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行为,本质上是对业主的专有权的使用,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点,专有权的行使必须以不违反共同利益为原则.在建筑区划内,共同利益既包括相邻权益,也包括共有部分行使的权益.结合建筑区划内所有人与利用人常常分离的现象,应对《物权法》第77条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11条中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采扩大解释,将之适用于在建筑区划内的“物业使用人”.同时,对利害关系人界定的程序规则,也不宜采纳一致决原则,应当以多数决原则和赋予紧邻业主一票否决权为宜.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利害关系人、住宅商用、界定

DF521(民法)

2013-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4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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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8477

42-1112/C

2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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