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477.2013.04.043
论民法上的一般条款的理念和功能
私法自治具有两面性,民法上的一般条款是对私法自治的负面效果进行干预和限制,一般条款的具体适用,实际上是体现了在不同时间不同法域中通过国家强制对私法自治空间大小的认可、调控和干预,这是在民法中设立一般条款的理论源泉所在.强制规范违反禁止、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共同构建了民法上的一般条款的多维体系,一般条款具有抽象、非具体的技术特征,在适用时需要法官通过价值填补予以具体化,因此,作为私法自治原则的补充而不是对立面,一般条款蕴含着公平正义精神、道德标准等多样化的价值取向,具有维护法典结构稳定的外在功能和接续法律与价值的内在功能.
一般条款、私法自治、法典化、价值衡量
DF51(民法)
2013-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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