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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8477.2012.03.043

论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双重性及其法律责任

引用
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性质未予认定,学界则有不同观点:或认为是私法性质,或认为是公法性质.以系统的方法来观察,登记行为实际上是由不同阶段、不同要素共同组成的整体,不同阶段和要素的性质并不相同,因此,登记是公私法双重性质的复杂混合.全面、正确认识登记行为的双重性,有利于划分不同的公私法责任并改进和完善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责任体系.

不动产物权登记、公私法双重性、法律责任

DF521(民法)

2012-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66-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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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社会科学

1003-8477

42-1112/C

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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