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477.2012.03.040
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中的“非强制性”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在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中特别规定了催告履行和协议执行这两种“非强制性”的方式,这是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立法上的创新.“非强制性”的方式是以“柔性”管理手段来实现与行政强制执行相同的目的,对促使行政相对人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具有提醒功能、催促功能、协调功能和警示功能,是行政法适当性原则和程序正当原则的体现和贯彻.“非强制性”的方式的实践运用,需正确处理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关系,并在提前加以运用、增强催告的说服劝导功能,放宽执行协议的条件上加以完善.
行政强制执行、非强制性方式、运用
DF399(行政法)
2012-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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