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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8477.2012.02.038

论死刑的再次慎用——以发回重审案件为视角

引用
在重新审判“发回重审”死刑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容易存在有罪推定的倾向、依据补强证据再次适用死刑的倾向和漠视侦控行为合法性的倾向,为此重审法院应杜绝片面依据侦控机关提供的不利于被告人的存疑补强证据对被告人再次适用死刑;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型”发回的死刑案件,如果经过重审认定的案件事实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一般也不宜对被告人再次适用死刑.

发回、重审、死刑

DF613(刑法)

2012-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5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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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社会科学

1003-8477

42-1112/C

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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