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决定之可诉性的制度解读——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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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8477.2011.10.041

房屋征收决定之可诉性的制度解读——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4条

引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4条所创设之救济机制被寄予厚望,且其由司法裁决“公共利益”之制度趋向、以及对前置性控权机制的创设,颇值肯定.但是,事实上,14条仅为新条例整体之必然举措,其与《拆迁条例》之拆迁许可证的可诉性并无实质性差异,如此,晚近拆迁许可证之诉讼命运终会影射于“征收决定”之中;同时,14条本身亦有诸如“原告适格”等方面之细节不足.因此,14条的实际功能依旧有限,而一切问题的终极答案仍旧依赖于政府本身的法治意识.

征收决定、第14条、可诉性、拆迁许可

DF312(行政法)

2012-0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5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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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社会科学

1003-8477

42-1112/C

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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