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477.2011.10.038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的基本问题
非法占有目的是刑法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予以明文规定的构成要素,由此,该主观要素成为需要予以明确证明的主观违法要素.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沿袭以往对非法占有目的证明模式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了列举式的说明.就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而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是构成犯罪的两个相互并列且缺一不可的必要要件.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实际上是一种事实推定,应当避免落入客观归责的窠臼,允许提出反证.
非法占有目的、恶意透支、事实推定
DF625(刑法)
2012-0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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