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477.2011.03.035
论区域利益协调机制的法律建构
"十二五"规划明确指出要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这一战略中隐含的深层次问题之一就是区域利益的协调.区域利益要达到协调状态的基本要求是兼顾到各区域的利益,逐步缩小区域差距,达到各区域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目标,从而体现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故要将区域利益协调机制的作用发挥到极致,必须坚持区域利益协调机制法制化、均衡化、程序化和统一化的原则,通过在宪法中确立区域利益协调的指导思想、制定地方关系法、确立区域主体的法律关系形式以及促进区域利益协调的法律实施等进路对区域利益协调机制进行法律建构.
区域利益、协调机制、法律建构
DF052(法的理论(法学))
2011-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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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