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477.2011.02.042
物权制度下农民利益保护的反思与重构
<物权法>在保护农民利益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赋予了农民实实在在的物权.但其在内容、形式和体系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在明确承认物权平等原则、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益物权地位和流转权、完成农村土地的确权与权属登记、严格界定公共利益范围、建立以土地为基础的农民利益保护机制等方面加以完善,以充分保障农民的利益.
物权制度、农民利益、缺陷、重构
DF521(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农村消费市场启而不动的机制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项目09CJY071
2011-06-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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