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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8477.2009.06.008

论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样本

引用
各地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申请"和公开诉讼的"第一隶"揭示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问题亟需厘清.首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具有主体、内容和形式三要素.其次,引起是否公开争议的几类关键信息应区别对待:历史信息一律公开、内部信息除特定情形外也应公开、过程信息一般不予以公开.再次,信息公开的例外规定过于粗糙.国家秘密的空洞漏洞应运步填补,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认定标准有待发展和明确.

政府信息、内部信息、国家秘密、信息公开的例外

D035(国家理论)

2009-07-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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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社会科学

1003-8477

42-1112/C

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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