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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8477.2009.05.041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若干问题实证探微

引用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对象即"证据"范围不应当无限制宽泛,而应当限于刑事证据.对伪造民事证据、行政证据的行为应非犯罪化;犯罪行为人帮助抛弃昏迷中的被害人在实质意义上具有帮助毁灭证据的性质;本罪的配刑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即罪刑不均衡,应当设置与包庇罪相对应的刑罚档次.

刑事证据、被害人、配刑

DF613(刑法)

2009-06-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56-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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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社会科学

1003-8477

42-1112/C

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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