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477.2008.08.041
城市社区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研究
业主委员会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社会存在,反映了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是某种私权利的承载体.它的出现是因为它有一定的社会功能,同时具有牵涉面广的特征.赋予它民事主体的地位,符合当前建立"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我国城市社区业主委员会应归于民事主体种类中的非法人团体,从而更有利于城市社区业主雏权,以维护小区的公平,安宁与和谐.
城市社区、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
DF529(民法)
2008-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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