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用权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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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8477.2008.08.039

论信用权的民法保护

引用
基于民法的功能和信用的价值,民法无疑要对信用进行调整,民法调整信用应该从规范市场经济的整体和全局出发,从三个层次对信用进行调整:一是确立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二是建立以私权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体系,三是通过构建信用权鼓励受信人支配、利用、维护自己的信用.

信用、信用权、信用体系

DF529(民法)

华中科技大学985工程二期"科技发展与人文精神"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研究项目"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法律环境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985-08

2008-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3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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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社会科学

1003-8477

42-1112/C

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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