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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8477.2008.06.044

我国新闻自由与人格权的冲突与选择

引用
新闻自由和人格权是每一个民主国家的宪法都予以保障的基本权利.新闻自由虽然保障了新闻从业人员本身人格权发展的空间,却在某些情况下成为侵害人格权的渊源.新闻自由与被报导者人格权冲突的解决,不仅是私法上权利的冲突问题,同时也是宪法上基本权利冲突的问题.目前我国新闻侵权案的判决结果并未完全反映"两种权利同等重要"的基本理念,新闻媒体败诉几率较高,这里存在着法律上的缺失、新闻官司双方诉讼成本不对等等原因.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为解决这二者的冲突,应加强新闻立法,并且在司法上对新闻自由给予优先保护.

新闻自由、人格权、公共利益、公众人物

DF052(法的理论(法学))

2008-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5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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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8477

42-1112/C

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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