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477.2008.05.014
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构建
基于农村土地本身的特质,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应当为村法人.村法人的经济性、自治性、成员性、社区性使之不同于传统的公法人、私法人.村民就是社员,不享有农村土地所有权,而享有社员权.为了保障村法人的独立性和实效性,不仅要加强内部监督,还要加强外部监督.
村法人、自治性、社员权、监督
F301.1(农业经济理论)
2008-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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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8477.2008.05.014
村法人、自治性、社员权、监督
F301.1(农业经济理论)
2008-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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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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