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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8477.2008.01.048

论我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法律定性

引用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是农村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上级医疗机构提供转诊服务,以一般常见病结合大病进行统筹的医疗互助共济行为.新型合作医疗与旧的农村合作医疗有根本区别,适用对象具有普遍性,采用个人、集体和国家共同筹资模式,其法律性质是一种医疗社会保险.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法律性质、医疗社会保险

DF051(法的理论(法学))

2008-04-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66-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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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社会科学

1003-8477

42-1112/C

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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