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477.2007.01.044
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看政府行为的法律重塑
要实现人与自然的良性互动、和谐统一,内在地要求政府行为具有目标的整体性、依据的合法性、方式的主动性等特点.但我国地方政府中存在的行为短期性、责任分散、滥用权力、行为滞后等问题,对和谐社会的形成造成了冲击.因而,需要通过立法调控、公众参与、内部协调和司法监督等法律机制重塑地方政府行为,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政府行为、法律重塑
D9(法律)
2007-03-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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