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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8477.2006.11.047

论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引用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与一般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相比,在侵权的主体、侵权行为违反的义务、侵权行为的对象和责任成立方面有自己的特点.《婚姻法》规定了有权请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但未能涵盖实践中严重侵犯婚姻关系中另一方权利的过错行为,立法上应采用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列举之后加一个概括性条款;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方面,明确"过错"的判断标准,同时赔偿请求权人应限定为夫妻一方,不能任意扩大,但在赔偿义务主体方面,应列第三者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义务主体;在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上,应结合现行立法和婚姻关系的特点来确定.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法定情形、权利主体、义务主体、赔偿金额

D9(法律)

2006-12-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5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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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社会科学

1003-8477

42-1112/C

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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