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477.2006.11.045
论所有权保留制度
所有权保留是对移转所有权设定特定条件的法律制度,它既有物权性又有债权性,是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的有机结合.所有权保留一般由出卖人提出,并经买受人同意而成为合同的条款,所有权保留意思表示的方式以明示为限,在公示方法(成立要件)上,拟采取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为宜.所有权保留的效力包括买受人的期待权、出卖人的取回权以及对第三人的效力等内容.
所有权保留、法律性质、成立要件、期待权、取回权
D9(法律)
2006-12-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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