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477.2006.11.044
司法权性质三论
司法独立是现代司法的典型特征,但司法也具有受制性,即要受到社会、政治和情感的制约;司法权是被动、中立的裁判权,但司法也具有服务性,过于强调司法中立、被动的裁判性,而忽视司法的服务性也许不符合我国国情;司法具有职业性,但司法也具有大众性和公民参与性.这是源于法律自治性和法律合法性的悖论.司法要保持开放与自治的适度张力.
司法的受制性、司法的服务性、司法的大众性、法律的合法性
D9(法律)
2006-12-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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