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477.2004.04.034
试论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立法的完善
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立法存在着电子化交易的基础立法呈空白状态、网上证券交易的专门立法不健全、与网上证券交易相关的传统立法滞后和网上证券交易的国际协调立法缺失等缺陷.为此,应尽快健全网上证券交易的立法体系,在立法内容上应对证券公司设置必要的市场准入条件,建立电子签名及其认证制度,明确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内容和方式,按过错责任原则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而未约定管辖法院时应由证券公司所在地法院行使管辖权.
网上证券交易、电子商务、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管辖权、准据法
DF438.7(经济法、财政法)
2004-06-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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