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477.2003.05.028
关于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结构的思考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结构存在基金发起人作为基金契约当事人于法理不合、对基金投资者的权益保障不力和基金契约结构的条款内容互相矛盾等缺陷,亟待进一步完善.为此,我国应当采取三位一体的一元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结构,即由投资者为委托人兼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为管理受托人和托管受托人订立证券投资基金契约.从而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证券投资基金契约、信托、三位一体、一元结构
DF438.7(经济法、财政法)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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