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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8477.2002.07.038

英美关于上市公司反收购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引用
反收购作为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不因被收购而转移的手段,在敌意收购中经常被运用。在敌意收购经常发生的国家,其收购立法对此都有规定。英国有“股东大会决定”模式,美国有“公司管理层决定”模式。1993年发生的“宝延风波”标志着我国证券帝场收购活动的兴起,正式拉开了我国上市公司被收购的序幕。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收购立法严重滞后,尤其对反收购立法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适时地进行反收购立法非常必要。

反收购、立法规制、英国模式、美国模式

D901;D93/97(法的理论(法学))

2004-02-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8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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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社会科学

1003-8477

42-1112/C

2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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