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477.2002.02.030
交通肇事罪过及罪名论析——兼析刑法133条
对刑法133条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学界对前段及中段大致无甚分歧意见,唯有对后段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各执一词。笔者管见以为,根据肇事者肇事后逃逸时的主观心态,结合具体的情况(即是否形成排他性依赖关系),把在不同主观罪过支配下之行为(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区分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与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竞合而按后者论处)与(间接)故意杀人罪是合理的。
间接故意、重复评价、排他性依赖
D924.36(中国法律)
2004-02-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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