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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8477.2001.02.011

论主诉检察官错案责任的判断与追究

引用
@@ 一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是以检察人员为主,在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规定依法相对独立地承担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的内部办案工作制度.针对有些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存在的执法主体不明、责任不清、错案追究不力的现象,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5月27日做出了《关于试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工作方案》,要求全国各检察机关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错案追究、检察人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执法主体、责任制度、审查起诉、工作制度、工作方案、检察长、领导、公诉

DF8;D92

2004-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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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8477

42-1112/C

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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