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1440.2003.04.010
对基层农机监理体系建设的调查与思考
@@ 《湖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农机监理的执法主体是各级农机监理机关,县级农机监理机关是最基层农机监理机构,以法人主体资格承担当地农机监理职能.但近年来,随着县、乡镇机构改革的深入,县级农机监理工作有的授权乡镇,有的依托监理分站,有的则直接管理,基层监理体系的形式、内容、作用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对此,笔者结合荆门市的实际,谈谈对基层农机监理体系建设的一点肤浅认识.
基层、农机监理、体系建设、县级农机、农业机械、监理体系、监理机关、乡镇机构改革、湖北省、主体资格、直接管理、执法主体、实施细则、监理职能、监理机构、监理工作、管理条例、管理办法、安全监督、荆门市
F3 ;P20
2008-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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